为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传播、保障公众健康,依据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,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。系统应符合卫生规范和标准,新风应直接来自室外,机房应保持清洁,需具备应急、分区、净化消毒等设施。新建、改建和扩建系统应进行卫生学评价,已运行系统每两年评价一次。系统应定期清洗,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做好卫生管理,建立健全制度和档案,制定应急预案。出现特定情形应立即清洗消毒,地区暴发空气传播性疾病时按要求运行、清洗系统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可能导致疾病时应关闭消毒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,不符合规定责令改进,严重时可采取控制措施,违规者依法处罚。办法还对相关术语进行定义,已运行系统需在一年内达标,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【详细】
2020-09-22